-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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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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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8〕45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龙山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龙山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
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用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7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劳动保障局等单位〈湘西自治州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明电〔2008〕117号)精神和省人民政府6月3日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决定于6月中旬至7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止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杜绝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是县内所有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整治的重点是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未经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整治的重点部位是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黑恶势力猖獗地域。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黑恶势力、不法业主、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整治内容
㈠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
1、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㈡劳动用工情况。核查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渠道。
㈢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职工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职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报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
⑵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⑷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⑴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⑵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⑶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⑷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⑸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⑹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⑴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⑵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⑶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⑴用人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⑵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⑶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
⑴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⑵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⑶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⑷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欧迪进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陈延明 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尤兵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 烨 县工商局副局长
田世栋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维忠 县煤炭局局长
罗鸣红 县总工会副主席
陈世亮 县公安局副政委
杨启志 县民政局工会主席
田维健 县卫生局工会主席
吴 衡 县劳动保障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吴衡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传真):0743-6222470。同时,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 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 员:方世文(县纪委)
秦 勇(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王冀湘(县国土资源局)
阳 幸(民政局)
姚国庆(县卫生局)
晏 杰(县工商局)
张自杰(县安监局)
龙顺辉(县煤炭局)
谢全民(县公安局)
游开贵(县总工会)
五、工作步骤
㈠6月20日前,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检查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㈡6月21日至7月12日,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完成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龙山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㈢7月13日至7月25日,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煤炭和总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㈣7月30日前,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并将总结材料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㈡紧密配合,落实责任。劳动、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煤炭和总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计划,统一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做到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会同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取土、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国土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进行相关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煤炭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煤炭安全生产和非法用工的小煤窑,并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
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监督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㈢摸清底数,全面排查。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检查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对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 县劳动保障局:12333;县公安局:6261373;县监察局:6222288;县民政局:6235641;县国土资源局6222259;县卫生局:6262381;县工商局:12315;县安监局:6225584;县煤炭局:6235550;县总工会:6235385),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漏一村一户。
㈣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搞好舆论引导。专项行动前期重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整治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治工作成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人员相对集中的地主悬挂宣传横幅1—2幅。各职能部门要注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㈤整章建制,维护权益。各职能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监、卫生、煤炭、工会等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㈥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整治办每10天向州整治办报告整治行动情况。在整治行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好职责。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㈦及时调度,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将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县整治办要将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及时上报州整治办。
附:
1、龙山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宣传口号
2、龙山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用人单位
基本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