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6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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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2008年落实州政府对县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8〕50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2008年落实州政府对县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2008年落实州政府对县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龙山县2008年落实州政府对县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完成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2008年主要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促进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确保我县进入全州优秀县市行列。
二、考核范围
主要责任单位:组织部、政府办、统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事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济局、商务局、建设局、农办、物价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公路局、房产局、教育局、卫生局、政务中心、信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融城公司、里耶管委会、扶贫开发办、文化局、广电局、司法局、水利局、电力总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相关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农调队、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乡企局、林业局、城管局、人民银行龙山支行、综治办、残联,民安、新城、茨岩、红岩、农车等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考核办法
㈠考核工作由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要按月自查,按季自评,半年进行小结,年终全面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单位实行一月一通报,季度检查,年终统一考核验收,综合评定等级,责任单位完成的目标任务数据由主要责任单位提供,由县统计局或州直相关责任单位评估、认定。
㈡年终考核验收采用百分制进行
1、总分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⑴州下达的州对县目标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硬指标,占90分。
⑵落实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各项基础工作情况为软指标,占10分。
2、计分方法
⑴硬指标部分。以90分为基数,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实际比例记分。超额完成州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⑵软指标部分。以10分为基础,按以下情形加、扣分:
①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在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督查通报中受到表彰的每次加0.4分;责任单位年内综合性工作代表县政府获国家、省或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1分。
②扣分:以扣完基数分10分为准。
未成立领导工作机构的扣1.2分,未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的扣0.6分,未按月自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扣0.3分;未按月及时将工作进度、统计数据报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统计局的每次扣0.3分;未按时报半年、年终总结的每次扣0.5分;无故不按要求参加有关落实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会议的每次扣0.3分。
3、等次划分
⑴优秀单位:从主要责任单位中评选,主要责任单位必须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才能参加优秀单位评选,按考核验收得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前5名为优秀单位。
⑵达标单位:从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中评选,责任单位必须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⑶不达标单位:因工作责任不落实而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四、奖惩办法
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与奖励纳入当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奖,按年度考核评奖的有关程序报批。
㈠奖 励
1、在考核结果中评定为优秀的责任单位,排位前两名的优秀单位奖励现金2000元,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优秀;排位前三至五名的优秀单位,奖励现金1500元,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优秀。在考核结果中评定为达标的责任单位奖励现金1000元。
2、在落实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中,尽职尽责、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个人,评定为落实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励现金500元,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
奖励经费具体发放由责任单位根据目标工作量、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综合确定并发放到人。
㈡惩 罚
1、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2、在落实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过程中,有消极对待或故意阻扰,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㈢有下列情形者,追究相应责任
1、对未建立领导工作机构或工作开展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2、对工作进展缓慢,有可能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可能影响其他单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州对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上说明原因并做出行政承诺。
3、对可能在年底验收前还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做出说明,并向县长做出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书面保证。
4、相关责任单位不积极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工作,影响任务完成进度或有可能造成任务不能完成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在全县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批评送达其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县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