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支农资金整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66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支农资金整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龙政发〔200812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支农资金整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龙山县支农资金整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龙山县支农资金整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支农资金的有效整合,规范支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农资金整合是指打破行业界限和部门分割,优化各类支农资金投入结构,发挥资金的积聚优势,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支持县域农业和农村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预算及其它部门垂直安排资金中直接用于农业和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的教育、卫生、医疗、文化、广播、通讯、交通、能源、民政福利等专项资金支出(特殊用途资金除外)。

       第四条 下列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㈠以2007年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为基数,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

       ㈡每年地方可用财力超收部分的10%20%

       ㈢每年土地出让地方部分纯收入的20%

       ㈣耕地占用税提高税率部分重点投入农业。

       第五条 用于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采取直接投入方式;用于农业产业开发的资金,属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采取引导投入方式,重点用于贴息;用于改善农村人居条件的资金,属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采取补助投入方式。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六条 支农资金必须坚持按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验收情况拨付,并与项目计划相衔接。

       第七条 县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根据管理权属,由县直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支农项目建设计划,落实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建设内容,制定工程实施方案(或工程预算),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审核备案,提交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方可拨款。

       第八条 上级其它部门垂直安排的资金,由相应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凭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手续申请拨款。

       第九条 支农资金的拨付采取预借方式。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报帐

       第十条 支农资金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 县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首先由县财政局国库股根据资金口径分别拨入相应业务股室的资金专户或专帐,然后由相应的业务股室凭支农资金拨付审批手续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对上级其它部门垂直下达的支农资金,县直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其项目计划文件送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必须按月向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向审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支农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按承包工程和非承包工程两种情况进行报帐:

       ㈠承包工程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期限,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和已经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行政负责人和项目验收组负责人签字后的竣工验收单及地税建安工程发票,经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与资金管理组办理工程决算,并留足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㈡非承包工程采取发票报帐管理形式。

       第十五条 已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的资金继续按原口径报帐。

       第十六条 支农资金不能列支项目管理费及前期费。项目管理费及前期费实行项目申报激励机制,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实际需要,由县财政安排。项目管理费及前期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办、县以工代赈办的项目管理费用按省州安排的额度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不足部分按工作需要由县财政另行安排。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支农资金监督与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项目资金管理组和督查组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支农资金的审计与监督,并实行一年一审。

       第二十条 县直各项目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管理和使用好支农资金,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骗取、套取、挪用和贪污支农资金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