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70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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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8〕54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龙山县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龙山县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房地产建设开发经营单位或个人,国土、房产、拍卖事物所等单位为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征收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征收机关经审核批准后,签定代扣代缴税款责任书。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契税、耕地占用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5、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6、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买方交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成交价格明显脱离现实的,一律按市场中等价格或房产、国土部门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契税的税率为4%,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按减半征收,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契税额=房屋或土地销售总价或者评估总价×适用税率
代扣代缴的耕地占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率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按征收机关的要求领用、填开和保管“湘西州龙山县契税代扣代收代缴凭证”和“湘西州龙山县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凭证”,以备征收机关核查。扣缴单位领用的“湘西州龙山县契税代扣代收代缴凭证”、“湘西州龙山县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凭证”,必须专人专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契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解缴期限为当月15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扣缴义务人应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其代扣代收的税款,并报送代扣代收相关报表及资料。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契税、耕地占用税时,要建立代扣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按时登记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征收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征收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1、应代扣代收而未代扣代收;2、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3、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4、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帐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5、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使用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相关凭证的;6、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启用“湘西州龙山县契税代扣代收代缴凭证”、“湘西州龙山县耕地占用税代扣代收代缴凭证”。
第十六条 代扣代收代缴单位的征管手续费按实际入库税款的2%计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