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95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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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9〕36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信息化工程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龙山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促进全县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国家、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县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县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县信息化办主要负责制定全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审查全县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资金评估、审核,按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组织招标(采购)。
各部门在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县信息化办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实施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第六条 购置信息化设备(系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审批:购置单位制定设备(系统)的型号标准(技术方案),并说明用途;县信息化办审定型号标准(技术方案);县财政局明确资金来源,审定招投标上限值,并由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供货后,购置单位到县信息化办备案登记。
第七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下列程序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县信息化办审查项目技术方案并提出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信息化办的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项;县财政局进行项目资金评估和审核;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县信息化办主要依据《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技术规范》和《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应用规范》,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资源整合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县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县财政局一律不予拨款支付。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各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必须有县信息化办参与。
第八条 每年组织3次集中审批:根据预算安排,每年1-2月审定全年信息化工程项目,并确定上半年拟(续)建项目;5-6月审定下半年拟(续)建项目;10-11月对下一年度拟(续)建项目进行申报审批。原则上不另行组织审批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九条 购置信息化设备(系统)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审批,并按采购程序进行集中采购。信息化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进行审批,并由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禁止将应依法依程序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省、州等上级政府统一立项并招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按照省、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吸收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参加,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信息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建设单位法人担任,全程负责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应用及保管。
第十二条 承担县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施工、服务和保障的合作厂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承担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工程合作厂商,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密资质证书。不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的厂商,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
第十三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监理。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维护义务,工程质保期不得少于二年。设计及监理单位对信息化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应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后,需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测评机构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等进行功能、性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立项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必须验收,验收工作由县信息化办牵头组织。
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信息化办、项目建设单位等根据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验收。
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信息化办、建设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信息技术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依据项目建设技术指标和检测报告进行验收。
分阶段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在本阶段工程竣工后,进行阶段验收,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余款。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整体验收。
第十七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纳入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行跟踪评审和办理预(结)算。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工程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企业投资并自行组织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在未按照要求组织竣工验收之前,不能接入政府网络、公共网络、公益性网络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因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息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的;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收受贿赂的;
(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与信息化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的相关建筑、电力、消防等配套工程,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