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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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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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转发县粮食局等单位《龙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9〕57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粮食局等单位《龙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龙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龙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县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充分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管理。
第六条 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承储库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和取消承储库点储备资格。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编制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审核县级储备粮承贷企业资格,按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积极申报,并根据上级农业发展银行核批规模,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价格、数量和方法,交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到仓。
县级储备粮收购价格,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协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销售(含轮换)进入粮食交易市场,实行公开竞价拍卖。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和收购价格及销售基价,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收购、销售(含轮换)的资金,必须进入县农业发展银行专户进行管理,县级储备粮必须入库进指定仓,承储企业每月向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报统计、会计和实物保管报表。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三年轮换一次。轮换验收完成后,储存的粮食正常保管损耗及轮换损耗按有关政策执行。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化执行计划报告,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总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县人民政府可以随时调用。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要严格实行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一符"(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到仓专卡相符,到仓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四落实"(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专职保防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保粮知识与经验,实行资格证书上岗制。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在储存期间的利息按贷款额度当期利率据实计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审核后按季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县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县级储备粮补贴"专户上。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抛售(竞价销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抛售(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县财政补助;发生的价差收入,解缴县财政。
第二十一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粮食局下达县级储备粮调拨销售计划的,由县财政给予必要的出库调拨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承储单位所需储备费用,除按规定标准补贴外,县财政不再承担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的其他亏损责任。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的入(出)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换入库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换出库等。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的收购和销售计划执行,且凭据齐全,手续完善。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要按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入(出)库手续和要求,组织入(出)库。
第二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 接收、发运县储备粮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的期限,如实上报实际完成情况,并及时处理账务。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上述入(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县储备粮入(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力、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七章 县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内,不得用简易仓露天储存。
第三十二条 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严格的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库。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及仓内的干净、整洁。
第三十三条 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储运机械设备和粮情检测仪设备。
第三十五条 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保管员守则》,按照粮食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份、害虫等情况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承储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种安全保卫制度,并实行分级责任制,确保人员、粮食及仓房设备安全。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保管员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章 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承储单位必须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对县级储备粮食质量负责;同时要建立化验室,制定存粮质量定期检测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并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