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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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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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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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发〔2009〕25号

中共龙山县委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八条规定

(2009年5月9日)

  为贯彻落实省、州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工业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支持工业企业保增长促发展,全面实现县委、县人民政府实施的"5151"工业发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项目审批代理
  项目主管部门一次性集中告知投资业主审批所需资料及有关要求,由项目投资方准备有关资料,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实行全程代办,相关部门分头及时办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要求,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取;保留的收费项目不收取或按下限的30%收取。
  二、保障企业建设用地
  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投资者在支付应上缴国家、省、州有关税费及用地补偿、补助费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县财政将企业5年内实交税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投资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投资总额不超过企业用地成本。
  三、加大部门奖励力度
  1、鼓励国土部门及时报批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在限定时间内及时获批,对国土部门按每项目0.5-1万元的标准在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2、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当年新增工业企业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贷款绝对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额的40%奖励给领导班子(其中一把手占30%)。
  3、鼓励电力部门积极争取工业优惠电价。优惠电费总额的1%奖励给供电单位,奖金额的40%奖励给领导班子(其中一把手占30%)。
  4、鼓励劳动保障部门加大服务力度。劳动保障部门为县内工业企业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用工对接等工作,按每新增200名用工人员奖励1万元的标准,在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工业发展基金
  每年归集2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工业发展,专项用于项目争取、产业引导、工业招商引资和对相关部门的补贴、奖励。
  五、优化生产经营环境
  县优化办组建经济环境治理"110"办公室, 负责受理企业投诉、求助等事宜,并对一般性问题进行现场处理。属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部门及相关单位,依法严厉打击。
  六、建立驻厂帮扶制度
  从发改、经济、科技、农业、环保、国土、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一批专业人员进驻企业,切实帮助企业优化周边环境,帮助企业进行项目的引进、申报、实施和管理。
  七、加强督查监察工作
  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各部门服务工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阶段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每年督查2次以上。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落实考核兑现政策
  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年底对县直相关部门服务工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经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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