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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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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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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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9〕10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该制度的运行,为了更好的增强广大参保人员抵抗疾病风险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征缴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6%,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划拨比例不变。

二、调整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从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从5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不变。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收取。

三、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年调整为6万元/年。

四、调整大病互助支付标准

大病互助支付标准由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剔除个人自费部分)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调整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

五、继续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大病医疗互助、特殊病种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险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行。

七、本意见从2009年7月1日正式执行。

八、原龙政发〔2006〕18号文件与本意见如有抵触,以本意见为准。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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