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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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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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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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9〕11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8年7月实施以来,对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更好的增强广大参保人员抵抗疾病风险能力,切实将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100元不变,二级医院从300元调整为2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不变,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收取。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由65%调整为8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由55%调整为70%,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由40%调整为60%。

三、调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度由2.8万元/年调整为3万元/年。居民子女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度5万元/年不变。

四、调整生育补助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且双方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凭《准生证》可享受600元/次的生育补助,一证一次。

五、调整参保、续保以及享受医疗待遇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自然年度征缴,参保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续保的城镇居民,只能从下一年度参保,且从缴费之日起30日后享受医疗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居民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行。

七、本意见从2009年7月1日正式执行。

八、原龙政发20088号文件与本意见如有抵触,以本意见为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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