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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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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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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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912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龙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龙山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州政发〔2009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全县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县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县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县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

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行政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十一)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二)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决策。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进行,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 不得出现违法的决策。

坚持科学决策。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坚持民主决策。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县长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决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政府办主任按职权临机决定,及时向县长报告,并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决策提出。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副调研员、督导员、副县级干部)、办公室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县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建议,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调查研究。列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附决策依据。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公开听证。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并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2、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县长发表意见;

5、县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决定。县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后,超过1年未再次审议的,该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县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县委、州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县委、州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结果公开。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龙山政报》、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政令畅通。政府督查、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县人民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9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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