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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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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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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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10〕17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九

龙山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发改、审计、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环保、工商、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挂靠、转借、出租、出卖和超越开发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集资联建、私人自建、危旧房改造等名义进行无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假借私人名义成片收购他人原已办理私建手续未建设的闲置土地和宅基地,集中开发商品房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环评、规划、建设、商品房预(销)售、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等手续。

第五条 房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里耶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里耶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条例。除符合规划的旧城改造项目外,严格控制老城区零星分散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老城区建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过50%,新城区建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0%,绿率新开发区原则上不得低于30%,旧城区不得低于25%。特殊情况,由县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必须报县规划局审查,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以外,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则上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协调供应,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在备案或核准,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项目资本金由开户银行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监管。

第九条 凡有民间融资现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必须遵循金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未完工的,任何单位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文件必须报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中心及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环保、安全、环卫、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公共绿地均应按设计要求配套齐全,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开发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其他方式投资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禁无专业设计、无监理项目开工,严禁无施工资质、无专业许可的施工队伍进入开发项目区作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按法定程序向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预售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订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方式监管。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将预售款存入专户。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关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专项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县建设局申请竣工备案。否则,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使用后,必须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制度。维修基金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管理用房,并将物业用房、道路、绿化、水电、管网、环保、环卫、排水、安全通道等配套设施纳入建设强制性规范之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协助业主依法开展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的税费政策,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八条 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过户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发改部门不得办理核准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环境评估及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房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和产权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发放项目开发贷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有线电视、互联网络、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为无资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服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房地产租售房信息,各类媒体未经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不得为无资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布租售房信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房地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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