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龙山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726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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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调整和完善龙山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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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11〕45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和完善龙山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补偿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补充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提高筹资水平
  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地方财政补助92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二、调整基金使用
  按参合农民人均1至1.5元的标准从住院统筹基金中设立大病筛查基金,用于农村重大疾病的筛查。
  三、调整和完善住院统筹医疗补偿
  为实现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0%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补偿比例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扩大补偿范围,加大对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的保障力度。
  ㈠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比例。省、州、县市、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仍按上年标准执行,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100元;补偿比例分别调整为55%、60%、70%、85%。
  ㈡进一步提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010年的6万元提高到8万元。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在省内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且住院费用超过8000元的参合病人进行二次补偿。
  ㈢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报销范围及项目。对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凡连续参加了新农合的,其医疗费用应按不同年度的补偿政策给予报销。将0—6岁农村参合儿童聋儿人工耳蜗植入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每例限额补偿5万元。新生儿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随母亲按住院政策补偿。
  ㈣继续加大对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原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三个病种免费救治的基础上,增加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狭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4种先心病和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治疗费用按省规定的单病种费用包干,其包干费用由新农合补偿70%,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由民政救助再进行补偿,补助比例不低于费用的20%。
  四、进一步明确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五、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6月16日起执行。其中,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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