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737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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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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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11-01014

龙政办发〔2011〕58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上级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龙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新农保基金流失,促进新农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享受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  龙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负责对全县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站及村协办员要按照县农保中心的统一部署,负责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下列方法:
  ㈠在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待遇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凭医院证明、残疾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或委托村协办员上门进行认证。
  ㈡对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乡镇(街道)社保站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邮寄认证通知书,由待遇领取人员携带身份证、待遇领取证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认证。
  ㈢对重点人群,县农保中心要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直接上门进行复查。
  第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要按规定配合做好待遇领取资格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并及时登记。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由乡镇(街道)社保站或委托协助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
  第八条  认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九条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农保中心要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农保中心要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县农保中心要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的,要终止新农保待遇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县农保中心要立即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核实冒领骗取金额后,依法追缴。并可处被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或失踪的,村协办员和乡镇(街道)社保站要及时提请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已由农村户口转入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已经领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县农保中心要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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