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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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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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14〕18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龙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龙山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山工业集中区。

第三条 龙山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入驻集中区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州和县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及奖励政策。

第五条 集中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县直各单位、乡镇(街道)积极引进企业(项目)到集中区落户。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龙山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集中区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职权,具体职责如下:

㈠编制集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性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㈡制定集中区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㈢制定集中区投资优惠政策;

㈣统筹实施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㈤审核集中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按照权限审批或报批;

㈥负责对集中区入驻企业搞好协调管理服务;

㈦负责集中区内土地、房产等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㈧履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职责。

第七条 县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为集中区建设提供便利条件,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有条件的部门在集中区设立派出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可授权管委会行使有关职能。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对落户集中区的项目采取“专人联系、限时办结”的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企业入园规程

 

第九条  凡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投资方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后,皆可入驻集中区。入驻可分三种形式:即购买出让地入驻、租赁土地入驻、租赁厂房入驻。

第十条  购买出让地入驻规定

㈠投资方提供相关资信证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

㈡投资方向管委会提出书面入驻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出资人身份证明资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平面规划图;

4、项目环保“三同时”方案。

㈢管委会根据投资方提供的相关证照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

㈣项目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与投资方根据集中区相关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用地;投资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投资方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若超过期限未提供的,投资合同自行失效,县人民政府有权对该地块另行处置。

㈤入园企业应及时上报固定资产投入等有关统计数据;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向管委会提供工程预决算报告和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凭证;项目投产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规定向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租赁土地入驻规定

㈠投资方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及资料,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50万元/亩以上。

㈡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㈢租赁价格:1000元/(亩·年),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涨幅不超过10%,租赁合同最长不超过12年;合同期满,原投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㈣当年税收达5万元/亩以上,租金全免。

第十二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入驻规定

㈠投资方提供相关资信证明,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500元/平方米以上。

㈡管委会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㈢租赁价格:50元/(平方米·年),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涨幅不超过10%。

㈣当年税收达100元/平方米以上,租金全免。

 

 

第四章 无绩效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在集中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缴纳税费,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严禁以工业项目的名义进行圈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和投产;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和投产的,应当向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投资方建设的基础设施、厂房、设备及其他附着物不予任何补偿。

㈠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一年,而无任何因法定因素未开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上的闲置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二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㈡入驻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投产,超过约定投产期限半年以上未投产的,应书面向管委会说明情况;超过约定期限一年以上未投产的,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上的闲置费;超过约定时间两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集中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㈢入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平均税收低于2万元/亩的;

㈣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经职能部门认定,需“关、停、并、转”的;

㈤不按规定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十六条  租赁土地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租赁,对投资方建设的基础设施、厂房、设备及其他附着物不予任何补偿。

㈠自签订租赁合同三月内未开工建设的;

㈡自签订租赁合同一年内未投产的;

㈢三年平均税收低于2万元/亩的;

㈣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经职能部门认定,需“关、停、并、转”的;

㈤不按规定建设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㈥租赁期满,投资方不再租赁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十七条  租赁标准化厂房入驻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已租赁厂房,投资方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及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㈠自签订租赁合同半年内未投产的;

㈡三年平均税收低于50元/平方米的;

㈢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经职能部门认定,需“关、停、并、转”的;

㈣租赁期满,投资方不再租赁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五章 配套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集中区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的服务模式,企业需在管委会办理的相关手续,由管委会统一办理;需在县直其他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由管委会代办或协办。

第十九条 管委会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必备的配套服务条件,主要包括:

㈠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安装架设至入驻企业厂区外,厂区内配套装置及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

㈡道路建设通至厂区外;

㈢天然气主管道安装至企业计量装置处,初装费由企业承担;

㈣通讯、网络线路安装至企业厂区外,厂区内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开通;

㈤投资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平整由管委会负责;

㈥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投资方所需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由管委会统一建设,建成后租赁给企业使用。

第二十条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凡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技术指标,集中区内建筑物立面、色调、围栏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严禁企业自行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办公楼、成套住宅、专家楼、住宿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以投资方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不具备资质的一律不准进入集中区承接施工项目;中标或被邀请中标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与管委会办理施工手续,接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达标。

第二十三条 集中区内企业用工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集中区内终止经营的企业,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销后,资产方可转让,资金方可转移。

第二十五条 集中区内的企业除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否则,按照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检查备案准入制度,对集中区内企业的检查等活动一律实行“备案制”和“准入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龙山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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