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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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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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4-10-23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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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14〕13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成功从龙山县外引进投资者来县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龙山县产业导向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资人,引资人由外来投资者确定认可)。 

(二)项目落地的工班子

第三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从事工业、农业、旅游、商贸(不含房地产和财政性项目)等产业开发,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额度,分5类进行资金奖励,其中引资人奖金占50%;项目落地的工资班子奖金占50%,该工作班子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奖金分配方案奖励到具体工作人员。               

1.当年引资到位资金5000万-1亿元(含1亿)的,奖现金10万元;

2.当年引资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1.5亿元的(含1.5亿),奖现金15万元;

3.当年引资到位资金1.5亿元以上-2亿元的(含2亿),奖现金20万元;

4.当年引资到位资金2亿元以上-5亿元的(不含5亿),奖现金30万元。

5.当年引资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奖现金50万元。

(二)引进BT项目用于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当年实际投入建设资金额度,按以上5类相对应标准的 50% 执行奖励。                                                          

(三)引资人属单一县内外机构、单位或自然人的,直接由县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申报领奖。引资者涉及多个机构、单位或自然人的,由共同引资人委托代表(共同引资人出具书面委托书)申报领奖,共同引资人奖励资金比例的分配,由共同引资人自行商定。    

(四)每个项目同一奖项的奖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引进关系我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战略投资者,且投入资金数额巨大,采处“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奖。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

领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自行申报制度。新引进的招商项目实行首报备案确认制,由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第一时间填写《龙山县招商项目备案确认表》,并报送县商务局备案确认。待招商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60天内,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向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预审批表》;每年12月20日前,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向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兑现审批表》以及提供兑现奖励的相关材料。

招商对接联系单位在报送《龙山县招商引资奖励预领审批表》时,须向县商务局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招商项目备案确认表;

2.引进企业投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引进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外来投资者出具的引资人确认件原件及复印件

8. 招商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相关有效凭据复印件。

(二)审批

县商务局收到申报领奖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复审,提出奖励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

(三)公示

县委、县政府审定招商引资奖励事项后,须将招商信息获奖者及获奖事项在龙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外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四)兑现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实行分项目按年度年终一次性兑现。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安排奖励资金。

第六条  引资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励资金兑现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冒领奖励资金者,一经查明属实,县政府将依法追回所发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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