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4-01029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4-10-23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龙政发〔2014〕30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山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5日

 

 

 

 

龙山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的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3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策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审批。组织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统一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我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破产、隶属关系改变、搬迁、整体改造、对外合作开发等原因而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条 企业资产配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均须事先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对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四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出售、调拨、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县国土、房产、规划、公安、交警等单位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抄送有关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账面价值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50万元以上以及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资产处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企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依据。

第十九条  单位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经营性资产租赁权等,应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改制企业、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资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8年制定的《龙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龙政发[2008] 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山县国有资产管理操作流程》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印发 


附件

龙山县国有资产管理操作流程

一、资产配置

单位资产购置申请并填写《龙山县国有资产购置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购置(需通过政府采购的,依法进行采购)——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资产登记入账。

二、资产使用

(一)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并填写《龙山县国有资产使用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并填写《龙山县国有资产使用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申请并填写《龙山县国有资产使用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资产处置

一)单位资产调拨、对外捐赠、置换申请并填写《龙山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单位资产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并填写《龙山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权、政府公益性设施、特许经营权等拍卖转让申请并填写《龙山县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领导审批。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