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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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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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4-11-28

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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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14-00002 

 

龙政发〔2014〕2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规范土地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违反规划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依法查处“两违”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处范围

县域内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查处内容

㈠未经县国土资源局、县城镇规划管理局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土地或进行建设的;            

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住宅或以租代征等形式占用土地的;

㈢未经征收、征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转让交易的;

㈣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违法建设的;

㈤其他“两违”行为。

三、处理措施

㈠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切“两违”行为必须停止。新建和在建的“两违”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两违”建筑,另行出台专门办法处理。

㈡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所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乡镇辖区内违法用地所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㈢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㈣国家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非法买卖土地,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偿;公职人员违法买卖土地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纪律处分。

㈤县城规划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拒不停工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乡镇辖区内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拒不停工或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㈥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网络信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不得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相关单位违规许可或审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㈦县城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乡镇辖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四、对阻碍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0743—6284539(县“两违办”) 

0743—6222259(县国土资源局)

0743—6229590(县纪委)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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