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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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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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5-06-05

龙山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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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DR-2015-01001

 

 

 

 

 

 

 

 

 龙政办发〔2015〕7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龙山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收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和林地。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施工需要,包括工程建设施工取、弃土用地,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需要临时用地的。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

(三)取土、采矿需要临时用地的。

(四)季节性农产品加工,农副产品临时储藏、存放需要临时用地的。

(五)简易停车场、堆料场、垃圾场等需要临时用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临时用地的。

第三条 下列范围不得审批临时用地:

(一)集镇规划道路路幅范围。

(二)集镇广场公用设施和绿化范围。

(三)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用地范围。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

(七)河道管理范围及水源保护区。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临时用地审批制度。具体流程为:

(一)未占用耕地的:经营者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查国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占用耕地的:经营者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查国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复核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需占用林地的:经营者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临时用地涉及规划、交通、公路、水利、城管等相关工作的,应经得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要无偿拆除简易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重新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凡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时,应当退还土地,并无条件拆除地上简易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八条 县住建、工商、税务、环保、安监、水利、食药、供电等部门对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时,必须在其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手续的前提下办理。

  第九条 未取得临时用地批准手续而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管,发现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国土、林业等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垦土地,不予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两违”建筑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不得擅自出卖、抵押或转让,否则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40%-5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交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手续的临时用地,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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