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5-01205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5-08-05
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函〔2014〕109号)相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全县开展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增下列行政执法范围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依法应给予处罚的。
(三)关于委托执法的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按照《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乡镇行政综合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函〔2014〕109号)执行。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依法应给予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