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山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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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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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5-12-20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山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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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15-01006          龙政办函〔201572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山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

      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调整省直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医险函〔2006〕52号)和《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的通知》(湘医险函〔2013〕31号)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州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09〕7号) 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推进生育保险事业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城镇职工合法生育行为发生的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

1、早孕(孕育2个月内)人流,早孕药流及早孕钳刮术,门诊就医支付标准统一提高到200元/人次。住院治疗支付标准为600元/人次。

2、中孕(孕育2个月以上-4个月内)引产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次。

3、产前单胎门诊检查费(限B超、彩超)支付标准按200元/人报销,多胎门诊检查(限B超、彩超)提高到280元/人。

4、孕育4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合法引产或死胎的按平产生育待遇2000元/人报销支付。

5、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生育享受一次性生育金,按2500元/人报销支付。

6、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自然分娩按2000元/人报销支付,难产剖宫产按3200元/人报销支付。

7、剖宫产并发症产后大出血最高支付额为4400元。

8、围产期严重并发症(妊28周-产后4周)最高支付额为5000元。

9、计生手术并发症纳入生育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额2200元。

10、异位妊娠(宫外孕)纳入生育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额5000元。

11、不孕不育输卵管疏通、复通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最高支付4000元。

12、如果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可报额(指《医疗生育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低于以上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可报额报销支付。

二、参保女职工生育基本产假天数由90天调整为98天。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女居民发生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方式报销。

1、自然分娩按最高800元/人补助。

2、难产剖宫产1400元/人补助。

3、孕育24周以上的合法引产或死胎引产按800元/人补助。

4 、如果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可报额(指《医疗生育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低于以上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可报额报销支付。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保胎医疗费及无合法生育手续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用人单位新增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六、参保人员欠费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个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补)贴。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即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8个半月之内,参保职工的生育补助金必须在分娩后6个月内申领。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人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调整后相关政策与原生育政策有冲突的依据本文件规定执行,未调整的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九、以上调整事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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