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6-01549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6-03-28
关于机动车检测站迁建及二级维护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龙政发〔2016〕11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机动车检测站迁建及二级维护中心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龙山县机动车检测站迁建及二级维护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2015)政国土字第2172号。
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1日。
二、建设项目名称和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龙山县机动车检测站迁建及二级维护中心建设项目。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和征地面积
龙山县白羊乡红星村、民安街道办事处城郊村,面积3.7908公顷(详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
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征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龙山县被征地农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4〕20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合法证明到龙山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民安街道银河路11号办公楼三楼)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拟征地公告公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