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若干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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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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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05-18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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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若干政策》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山县委办公室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精神,有效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搬迁对象
  1.对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有搬迁意愿的需要实施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易地扶贫搬迁。
  2.优先搬迁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频发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鼓励和动员该区域的非建档立卡户同步搬迁。
  3.优先安排水、电、路“三不通”或“二不通”自然村(寨、村民小组)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搬迁。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该区域的非建档立卡户实施同步搬迁,尽量实现自然村寨整体迁出。
  二、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同一区域内安置10户及10户以上为集中安置区。原则上集中安置区方可统筹实施小区基础设施配套。
  4.小城镇集中安置。依托17个乡镇所在地,结合各乡镇搬迁规模,合理规划安置区用地和建设规模,原则上实行统规统建多层式住宅小区集中安置。如乡镇有发展空间并能满足宅基地需求,经申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集中安置。
  5.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同一个或相邻的几个行政村,依托村内已经建成的交通要道,搬迁后容易配套解决水电等基本设施,且不影响原有生产生活条件的区域实施行政村就近安置。原则上实施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安置。
  6.依托乡村旅游集中安置。依托正在开发的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乡村的搬迁户集中安置。可以根据群众意愿采取一户一宅和统规统建多层式住宅小区集中安置。
  7.工业园区集中安置。利用县城工业集中区,统规统建多层式住宅小区集中安置。
  (二)分散安置
  8.行政村插花安置。在本村交通和水电已配套的区域,由建档立卡搬迁户自行选择和解决宅基地后,实行本行政村内就近安置。
  9.购买商品房安置。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本县自行选择和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10.投亲靠友安置。通过亲朋好友解决宅基地和后续生产生活问题实施易地搬迁安置。
  11.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免费居住的安置房,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由民政供养机构统一安置。
  三、建设和资金补助标准
  12.统规统建多层式住宅小区安置房建设及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搬迁户选择统规统建多层式住宅小区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建设所需的宅基地、人均25平方米的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由政府统筹建设。
  13.一户一宅安置区建设及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搬迁户选择统规统建一户一宅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区位于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00-130平方米;安置区位于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以外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有条件的户均可以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庭院用地。安置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从事农业生产的户均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农用房,建设所需的宅基地、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设和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政府统筹解决,增加的农用房建设资金由搬迁户自筹。
  分散自建的建档立卡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户均可以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庭院用地;安置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从事农业生产的户均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农用房,安置房建设由政府按照人均2.5万元(每平方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增加的农用房建设资金由搬迁户自筹。宅基地由搬迁户自行选择和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政府按照每户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分散自建区域基础设施由搬迁户自筹建设。
  一户一宅安置的搬迁户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可预留建设空间,屋基可以为脱贫后的扩建打好基础,待脱贫后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扩建,但扩建后的风格和规模(楼层)必须符合整个安置区的总体规划。
  14.购买商品房或农村空置房安置及补助标准:建档立卡户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所购房必须两证齐全,购房的地点由搬迁户自行选择,人均购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县城购房按人均4万元补助,乡镇购房按人均3万元补助。选择购买农村空置房安置的,人均按不超过2.5万元标准补助,购房面积不得超过人均25平方米标准,空置房价值需经过房产部门进行评估,其购房补助资金不能超过评估总价。
  15.同步搬迁安置房建设及补助标准:同步搬迁户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需要,自行选择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商品房,由政府按照人均1.2万元予以补助建(购)房资金。进入统规统建一户一宅安置区的,宅基地按实际成本价自行承担(成本价包括土地报批和征地拆迁费),享受小区公共服务配套,其住房建设规模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需要,在符合安置区统一建设规划(建筑风格和楼层控制)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分散自建的宅基地由同步搬迁户自行解决,政府每户补助10000元宅基地整理资金,建设图纸必须在政府统一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中选择,其他要求同本条规定。
  四、项目建设管理
  16.统筹管理资金。建房补助外的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投资规模以年度平衡和统筹,不以单个小区平衡,根据实际需要用于各安置区的水、电、路、气、网等生产生活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他相关设施配套建设。
  17.实施易地搬迁的农户均须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安置区的楼层或宅基地的位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同类搬迁户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确定。
  18.旧房及原宅基地管理。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搬迁户的原有住房必须拆除,由村集体收回,拆除物有价部分可由拆迁户自行处理。搬迁区属于特色村寨和具有地域特色、民俗风情等有保留利用价值的老宅及特色民居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后,可以不予拆除,房屋产权收归乡镇所有后,同步享受旧房拆除补助政策。但属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无论何种情况,旧房必须强制拆除。
  在规定期限内(含同步搬迁人群),对需拆除的旧房自行拆除的实行旧房拆除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木房每户1万元,砖瓦房每户1.5万元,一层砖房每户2万元,两层以上砖房每户3万元。期限内没有主动拆除的,不享受旧房拆除补助政策。
  五、后续扶持政策
  19.凡是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安置(包括选择统规统建多层式住宅小区安置房建设)的建档立卡户,优先解决落户居住和安排子女就近入学,并参照零就业家庭解决一个公共服务岗位,使其家庭有一份稳定收入。
  20.实施易地搬迁的建档立卡户,可以视其脱贫需要享受政府组织实施的产业扶持、教育发展扶持、生态补偿和社保等政策。
  21.凡是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县城区、乡镇集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整村同步搬迁农户,户口可以随搬迁点迁移,并与迁入地居民同等享受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等政治、社会、经济权益。
  22.搬迁户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以及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
  本次出台的政策措施未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将根据需要在今后另行文予以明确;与龙政办〔2016〕4号文件精神有冲突的,以本次出台的政策措施为准;与今后上级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冲突的,以上级出台的政策措施为准。本次出台的政策由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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