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78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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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6-28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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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在我县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县内现有企业改造升级、收购兼并和扩大规模,引进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的招商项目(含回乡创业项目),按规定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新一轮扶贫开发、中部崛起战略、民族区域自治、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湖南省招商引资、湘西州招商引资以及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财税规费政策
  第一条 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本级可调控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报建费用按10元/平方米包干收取(人防费用和城市配套费除外)。
  第二条 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税收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以固定资产投资额分三个层级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2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上缴税收50%的比例;
  5000万-1亿元(含1亿元),按实际上缴税收55%的比例;
  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上缴税收60%的比例。
  第三条 已投产企业投入2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并新增税收,三年内县财政按企业每年实际新上缴税收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50%的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入驻县内的总部企业,在经营期内享受企业当年度总上缴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奖补;当年度总上缴税收上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享受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70%的奖补。
  第五条 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件的,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新办文化旅游创意类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国内上市企业、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入驻本县,以及在我县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环保产业项目的企业,其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自获得工资之月起,第1-3年个人所得税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按10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租赁、流转、出让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依法供地。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投资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用地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原则上每亩控制在30万元以下。
  第八条 开辟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供地。
  第九条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旅游业(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生产的项目,非建设用地依法采取转包、租赁、临时占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配套的办公设施用地控制在总用地2%以内,注册资本金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以上,企业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转让。
  第三章 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在县域范围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入驻企业实行“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县领导、一套班子、一个责任主体单位、一套工作方案)的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审批及服务“全程代办”制度。县人民政府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第四章 优惠政策兑现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申报财税优惠政策,应根据税收缴款书税款的入库级次,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商办)提出申请,填写《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表》,纳税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部门证明;
  (三)投资方身份证明、出资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四)在县注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情况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申报优惠的税收缴税凭证复印件;
  (七)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凡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由企业凭县招商办签字盖章的《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并提出补偿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除提供工商登记、纳税凭证等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报财税部门一并审核。
  各部门办理期限为:自收到申报之日起,县招商办办理时限为10天,税务部门办理时限为5天,财政部门办理时限为15天。
  第十六条 凡在龙山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期间,其实际缴纳的税收财政补贴,一律采取先缴纳后补贴的方式执行,由企业按税率计算先向税务机构纳税,而后由企业向招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经核定批准后直接以货币形式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外来投资者持申请书、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到县招商办申请,填写《龙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表》,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持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无特殊原因,相关部门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向县优化办、县招商办投诉,由县优化办对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提出并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每半年由县政府督查室、县优化办、县招商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相关单位兑现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国内上市企业、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企业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环保项目,以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技术附加值高、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原矿开采项目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未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内出台的相关政策自动失效。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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