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779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6-28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的官方平台。
  第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遵循“统筹规划、自主建设、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由县人民政府主办,县政府办主管,各县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办,县政府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办)承办。
  第五条 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县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县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技术应用、业务培训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的督查考核。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县政府网站的内容保障责任单位,负责为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内容保障。
  第六条 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专抓队伍,落实分管领导和专抓人员,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县政府信息中心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内容保障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九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范围包括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和其他栏目。
  (一)信息公开。包括各责任单位应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网上办事服务。包括各责任单位应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提供职能范围内审批事项和其他办事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流程、在线办理渠道、状态查询、结果公示、常见问题及咨询投诉渠道等。
  (三)互动交流。包括县长信箱、咨询投诉、民意征集、网上调查及县长热线等栏目。
  (四)其他栏目。包括专题和共建栏目。
  第十一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主要采取信息直接发布、参与互动交流、栏目共建等方式进行。
  (一)信息直接发布。各责任单位应通过网站后台系统进行信息直接发布。
  (二)参与互动交流。各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定时查看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咨询投诉、民意征集及县长热线等诉求类栏目的待办事项,对栏目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予以答复。及时办结“网络问政”交办件。
  (三)栏目共建。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的专题栏目及信息公开专栏,由有关责任单位合作共建,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栏目自维、业务对口”的要求,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息公开。
  1、工作动态类栏目信息。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2周发布工作动态信息1条以上,全年累计24条以上。
  2、规范类栏目信息。概况、领导之窗、公示公告、法律法规、党政文库、政府会议、统计数据、规划计划、人事信息、财政信息、行政权力运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应急管理及公共服务等栏目的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此类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县政府工作部门每2周公开信息2条以上,全年公开48条以上;其他县直单位每2周公开政务信息1条以上,全年公开24条以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2周公开政务信息1条以上,全年公开24条以上。
  4、依申请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内容属于本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县政务公开办同意后,由责任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网上办事服务。对网上办事服务事项同步受理、同步录入、同步审批、同步办结,不得出现“二次录入”“体外循环”和“接而不用”等现象。
  (三)互动交流。对有效信件的回复率不得低于95%,并自诉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疑难信件,须给予回复说明。
 第四章 运行维护及网站安全
  第十三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检查、技术监督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真实有效、无逻辑错误并符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传暴力、色情等违法违纪的内容。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县政府办、县政务公开办、县政府督查室、县信息中心对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评,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优秀子网站和先进个人评优资格:
  (一)违规发布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动态类、专栏专题类栏目超过2周未更新信息的;
  (三)依申请公开、互动交流类栏目超时限要求处理、答复3次以上的;
  (四)网上办事服务违反《湖南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中心(县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门户网站责任单位内容保障工作评分表

序号

考核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1

 

 

1、明确分管领导和主抓人员;

2、制定网站工作计划;

3建立信息发布和内容审核机制。

9

每缺一项扣3分。

 

2

 

1、县政府工作部门每2周公开信息2条以上,全年公开48条以上;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周公开政务信息1条以上,全年公开24条以上;

3、其他县直单位每2周公开政务信息1条以上,全年公开24条以上

4、不出现空栏目。

55

1、错报、误报信息每次扣2分;

2、上报虚假信息每次扣3分;

3、每2周少于规定条数的,扣1分;

4、出现一个空栏目,扣5分。

 

3

依申请

 

申请答复及时。

6

1、超出规定时限达2次的,扣1分;

2、超出规定时限达4次的,扣3分;

3、没有申请要求的不计分。

 

4

 

 

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网络问政”、“民意征集”、“网上调查”、“县长热线”回复工作(5分)。

15

1责任单位回复超出规定时限的,1次扣2分;

2、没有诉求事项的不计分。

 

5

专题和建

栏目

1、不出现空白栏目;

2、信息更新的及时性;

3、信息更新的准确性;

4、信息每2周公开1条以上

15

1、发现一个空白栏目,扣4分;

2、信息更新不及时,扣2分;

3、没有专题和共建栏目的不计分。

 

6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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