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524
  • 文号:龙政发〔2017〕6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03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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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山县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2016)政国土字第2143号。
  批准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批准用途:特殊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山县兴隆街道狮子社区,总面积1.1210公顷,其中耕地0.2611公顷、林地0.6839公顷、未利用地0.1760公顷(详见征收土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或其它合法证明材料到龙山县兴隆街道国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过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对相关部门已经依法认定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预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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