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057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2-22

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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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保障我县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11]47号),湘西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全州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有关工作的通知》(州民发[2017]30号),《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4]10号)及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办函[2017]11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标准:

1、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城镇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散居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30提高到400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丧葬储金为5000元。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一档为每人每月420元、第二档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75元提高到370元、第三档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一档(兜底对象)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30元、第二档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260元、第三档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220元、第四挡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保障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新标准从201711日起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三、四档救助新标准从201771日起执行,差额部分201712月一次性补发到位。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丧葬储金、城镇特困供养人员保障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档(兜底对象)救助新标准从201811日起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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