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24
- 文号:龙政发〔2020〕1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8-06
- 签署日期:2020-08-06
- 登记日期:2020-08-06
- 发文日期:2020-08-06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分步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LSDR-2020-00003
龙政发〔2020〕14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分步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城区殡葬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火葬区范围为原民安街道、原华塘街道、原新城街道、原石羔镇。火葬区重点整治范围为民安街道的茶亭社区、书院坪社区、蔬菜社区、春景社区、凤阳社区、老城社区、宝塔社区、康家坝社区、南台堡社区、五爱社区、回龙社区、城郊社区(含殡仪馆入口两合岩河边);华塘街道的华塘社区临团结路及1-6网格,华新社区临团结路及1-7网格,留繁社区7网格,唯一社区3网格(临红岩寺路);兴隆街道的望城社区1网格(临天王庙路)、6网格(临新城大道)、7网格,新城社区1、2、3、6、7、8、11、12网格。
二、自2020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火葬区重点整治范围内公民去世后,全面实行“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治丧活动一律在县城殡仪馆进行,遗体必须火化,骨灰集中安葬在县城公墓山或所属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寄存在县城殡仪馆或由丧主自行保存,严禁在禁葬区内安葬,禁止骨灰装棺再葬。火葬区非重点整治范围内公民去世后,禁止在街道、商住小区、机关院落等公共场所治丧,严禁在禁葬区内安葬。
三、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火葬区公民去世后,遗体必须火化;火葬区重点整治范围内,治丧活动一律在县城殡仪馆进行,火葬区非重点整治范围内,鼓励在县城殡仪馆治丧,禁止在街道、商住小区、机关院落等公共场所治丧;骨灰集中安葬在县城公墓山或所属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寄存在县城殡仪馆或由丧主自行保存,严禁在禁葬区内安葬,禁止骨灰装棺再葬。以后逐步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两集中一统一”和生态安葬。
四、在县城殡仪馆自愿实行集中治丧、火化火葬或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根据《龙山县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丧者家属给予奖补。
五、在殡仪活动中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殡葬设施以及阻碍、侮辱或者殴打殡葬管理服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公民举报违反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及本通告规定的殡葬活动,举报受理单位:龙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电话:0743-6235641。
特此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