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811
- 文号:龙政办发〔2017〕2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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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6-30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LSDR-2017-01004
龙政办发〔2017〕29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面的总建筑面积的4%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里耶镇规划区内(个人和工业生产厂房外)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同样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符合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
(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
(三)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三、人防部门参与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并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县人防部门参与县住建、规划部门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未经县人防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民用建筑项目,县住建、规划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防空地下室质量合格认可文件或易地建设费缴纳证明的民用建筑项目,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向县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经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民用建筑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对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易地建设费为由拒绝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易地建设费。对违反规定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的建设单位,由人防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
六、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部门会同县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缓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减、免、缓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收缴的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县级财政,财政部门要依法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人防事业发展。
七、县监察、检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审批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违法减、免、缓易地建设费和挤占、平调、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2017年 7月1 日起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