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403
  • 文号:龙政发〔2017〕4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7-18
  • 签署日期:2017-07-18
  • 登记日期:2017-07-18
  • 发文日期:2017-07-18

关于印发《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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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DR-2017-00012

龙政发〔2017〕44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716


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适用范围

《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文件中县城规划区内未明确规定补偿或补助标准但确应补偿的建(构)筑物、经营场地和苗(果)木。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补偿(助)标准

(一)养殖场

经征地拆迁机构调查和认定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腾退的,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关于调整龙山县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发〔2013〕29号)标准补偿,文件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经具有评估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补偿。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腾退,且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苗(果)木

1、经征地拆迁机构调查和认定后,在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栽植且已由征地拆迁机构进行实物调查登记和测量的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补偿。

2、已发布预征地公告,但未作现状影像留存无法介定栽植时间的,由征地拆迁机构进行补充实物调查登记和测量,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土地征收及补偿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1)苗果树种植密度在1200株/亩以内的(国家林业部门管理标准),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果树补偿标准的40%给予劳务补助;超过管理标准的株数,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补偿标准的10%给予劳务补助;

2)大果树种植密度在110株/亩(国家林业部门种植标准),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果树盛果期三类补偿标准的50%给予劳务补助;超出管理标准的株数,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果树三类补偿标准的25%给予劳务补助。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腾地。

3、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在同一地块栽种多种苗木(作物)的,经被征收人与征地拆迁机构协商,应选择其中一种品种作为主要补偿依据后,按下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选择的主要品种在国家种植标准内的部分,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超过国家种植标准的部分,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规定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偿;

2)第二品种在国家种植标准内的部分,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规定补偿标准的40%给予补偿。文件中未明确的品种采取市场询价,并按询价标准的40%给予补偿。

3)其余品种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4〕2号)规定补偿标准的10%给予补偿。文件中未明确的品种采取市场询价,并按询价标准的10%给予补偿。

4、在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后种植名贵树木(含树兜、盆景等)的不予补偿。对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树木,或非法运输树木,以及因移植树木造成林地、林分、林相、植被破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预征收地未作现状影像留存无法介定栽植时间的,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清除树木的,每亩按2000—5000元的移植费或搬迁费给予补助。逾期不自行清除的,不予以补助。

(三)生产扶持补助资金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无地上附着物,且被征地农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及时腾地的,每亩按1万元的标准给予生产扶持补助资金。

(四)坟墓搬迁补偿

1、搬迁方式

按照《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坟墓搬迁方式执行。

2、单坟补偿及奖励标准

坟墓搬运费2000元/冢(埋葬时间3年以内的新坟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奖励按照《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执行。

3、墓碑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首次安装及搬运补助

令箭碑

500元

500元

三镶碑

1200元

800元

五镶碑

1500元

1200元

七镶碑

1800元

1500元

九镶碑(小)

3000元

3000元

九镶碑(大)

4500元

4500元

牌楼碑

9000元

8000元

龙柱牌楼碑

15000元

10000元

五门牌楼碑

30000元

12000元

4、罗围补偿标准

1)条石罗围:条石2000元/立方米;条石盖面刻瓦的2400元/立方米。

2)砖砌、石砌罗围:500元/立方米。

5、选择就地深埋的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奖励

6、双棺坟墓搬迁方式及补偿、奖励标准

1)搬迁方式:按照《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坟墓搬迁方式执行。

2)尚未安葬的在总补偿费中扣除4000元的坟墓搬迁费,已安葬1人的在总补偿费中扣除2000元的坟墓搬迁费。

3)奖励标准:选择分散外迁的按照《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坟墓搬迁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选择迁入公墓山需要2个墓地的,按照《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坟墓搬迁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选择迁入公墓山只需要1个墓地的,按照《龙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发〔2016〕50号)坟墓搬迁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四、其他事项

各征地拆迁单位,按龙政发〔2016〕50号文件及本补充意见的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解释、修改等工作。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利益人,应实事求是配合调查、认定和处理等工作,并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8月24日至本补充意见发布之日已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且征地拆迁工作尚未完成的,可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2015年8月23日之前按原已发布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出台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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