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8
- 文号:龙政发〔2021〕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5-21
- 签署日期:2021-05-21
- 登记日期:2021-05-21
- 发文日期:2021-05-21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百合加工行业环保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百合加工行业生产,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百合加工行业环保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已建、在建百合加工厂。
二、整治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
三、百合加工经营者建厂选址应当符合本地相关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百合加工经营者应对其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厂区所有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禁止使用已淘汰的生产工艺和淘汰的生产设备。使用
锅炉的百合加工经营者,锅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燃煤的百合加工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燃生物质颗粒的百合加工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装置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百合加工经营者应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设好废气监测采样规范化平台。
六、百合加工经营者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七、百合加工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八、百合加工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百合加工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十、从2021年6月1日起,龙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项执法小组对百合加工行业开展专项执法。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百合加工经营者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被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排污,且拒不执行或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