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1-00046
  • 文号:龙政发〔2021〕3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8-12
  • 签署日期:2021-08-12
  • 登记日期:2021-08-12
  • 发文日期:2021-08-12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1731

  


  

龙山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以及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 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乡镇(街道)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对村(社区)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村(社区)协办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我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中央、省、州、县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州、县财政配套。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及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7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113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不含补缴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参保人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终止或待遇停发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现行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在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至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会、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会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31日印发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