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产业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3-00030
  • 文号:龙政发〔2023〕2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2023-07-28
  • 登记日期:2023-07-28
  • 发文日期:2023-07-28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产业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龙山县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龙山产业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龙山产业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富民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快培育产业集群,鼓励企业入驻龙山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服务企业迅速投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入驻条件

1.入驻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适合龙山产业开发区产业规划布局。

2.入驻企业必须在湖南省龙山县登记注册和依法纳税,注册公司须为独立法人公司,独立核算,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年纳税强度不低于150元/㎡。

第二条  入驻程序

1.企业申请。拟入驻企业递交投资计划书,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

2.调查核实。对其投资计划达到入驻条件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经组织相关单位实地核实后,再洽谈协商投资事宜。

3.项目评审。经核实和洽谈后,对能满足龙山县发展需要的项目,由县招商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

4.项目审批。评审通过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签订协议。

(1)项目审批通过后,投资方与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

(2)投资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龙山县恒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6.前期服务。

(1)投资方按协议约定期限内在龙山县登记注册,可申请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全程“帮代办”服务。

(2)企业提交装修设计方案(非生产性厂房面积不得超过租赁总面积的7%),经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服务并审查通过后,再办理厂房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按协议约定期限内进场装修。

第二章  租赁标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原则上每三年一签,对省级部门认定的高新企业或年纳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可续签延至五年。

第四条  租赁费用

有关标准厂房租赁事宜,均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执行。

1.履约保证金,按租赁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缴纳。

2.生产用房租赁标准为第一层8元/㎡/月、第二层7元/㎡/月、第三层6元/㎡/月、第四层5元/㎡/月、第五层4元/㎡/月。租金根据市场变化,每五年调整一次,增幅不超过20%。

3.办公用房租赁标准为18元/㎡/月。厂房内办公和仓储用房面积之和,占租赁总面积的7%以内的,按生产用房标准收取;超出的部分,按18元/㎡/月的标准缴纳。

4.企业闲置厂房限期整改未到位的,按市场价30元/㎡/月的标准缴纳租金。允许企业自愿按时交出闲置厂房,补签租赁面积调整合同。

5.物业管理费,按租赁建筑面积0.8元/㎡/月的标准计收。相关费用根据市场变化予以调整的,以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台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租金补助

1.企业新入驻前三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补助政策。

(1)申请当年实交厂房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的条件:年纳税强度达到500元/㎡及以上,或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0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者年利用外资100万美元。

(2)申请当年实交厂房租金的80%给予补助的条件:年纳税强度达到300-499元/㎡,或者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0-50000元/㎡,或者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年利用外资50万美元。

(3)申请当年实交厂房租金的60%给予补助的条件:年纳税强度达到200-299元/㎡,或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0-40000元/㎡,或者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或者年利用外资30万美元。

2.入驻企业“以商招商”,每引进一家规上企业入驻龙山产业开发区,可申请享受一年实交厂房租金100%补助。

3.租金补助,实行“先交后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兑现。单家企业每年申请租金补助的面积不得超过10000㎡。

第六条  帮办服务

1.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帮代办服务,协助企业招工培训,助推县职能部门审批企业项目落地及工程建设。

2.对于符合国家、省、州、县政策扶持项目的,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动积极向上争取各级财税补助和资金支持。

第七条  金融扶持

考核等级在“扶持线”以上的入区企业,优先享受龙山县金融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管考核及退出机制

第八条  开发区监管

1.对于年纳税强度达不到协议承诺内容的企业,暂缓给予

各项奖补,直到达到协议承诺内容为止。

2.对于入驻一年后厂房闲置率达30%以上的企业,依法及时收回其空置的厂房及附属设施,或依法解除合同,终止租赁。

第九条  开发区考核

结合实际,按年度制定相关考核细则,具体以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为准。对于有市场前景、有社会担当的优质企业,优先给予扶持政策,优先争取享受各级优惠政策;对于不达标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机制。

1.考核综合得分在“优质线”以上排名靠前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

2.考核综合得分在“扶持线”之下企业,原则上不纳入金融扶持政策范围内。

3.考核综合得分在“达标线”之下企业,取消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且实行排名末位淘汰制结束入驻龙山产业开发区。

第十条  违约解除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协议,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

1.未履行协议,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协议承诺内容的。

2.无故拖欠缴纳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经书面通知后仍未缴清的。

3.改变厂房约定用途或擅自转租、转借、分租、调剂租赁物的。

4.停产或停业时间累计达6个月的。

5.不配合园区管理工作,被书面通知累计达四次以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龙山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签约入驻园区的项目,按原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