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龙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龙山县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7 15:29:22 字体大小:

龙山县民政局现就《龙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殡葬改革前,传统殡葬讲究“落叶归根、入土为安”,龙山县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占用耕地、林地等现象严重,风景旅游区、群众休闲场所随处可见坟墓,占用了大量土地,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大有死人与活人争地之势,严重影响了人民居住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丧事讲究大操大办,盲目攀比,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加重了群众经济负担;临街道、机关院落、公共场所违规治丧,搭帐篷、摆灵堂、办道场、鼓乐齐奏、鞭炮齐鸣,严重扰民,影响群众正常生活。治丧仪式繁琐,有很多迷信、庸俗程序,影响市容市貌,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背道而驰,不宜提倡。滥用祭祀用品,污染环境,传统祭祀易引发火灾,毁坏山林,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

殡葬改革工作是一件涉及我县社会民生问题的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次移风易俗的重大社会改革,也是一项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维护的是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其执行的目的是革除殡葬旧俗陋习、树立倡导殡葬新风,全面实行火葬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实行火葬不但有利于移风易俗,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更重要的是能大大地节约开支、节约劳力、节约土地资源、节约木材、减少污染,有利于公共卫生和人们的健康。推行殡葬改革,破除陋习,树立新风,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龙山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9年9月29日经第十七届县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0月24日正式行文,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因《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到期,加上近年来殡葬改革工作出现新情况、新变化,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龙山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按程序组织了听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已报县法制办审核,并经县委常委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政协会议协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龙山县实际进行制定。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三十五条, 主要分为六个方面的内容。

1.《实施办法》就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提出了总体要求。

制定是以国家、省、州、县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了本县特殊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风土人情和民族习俗,结合实际情况而修订的。修订明确了殡葬管理应坚持便民惠民、公益性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行集中治丧、统一火化、集中安丧、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破除传统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实施办法》对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制定明确规定了县城规划区内的殡葬设施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乡镇(街道)建立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对墓穴占地面积、建造墓穴、预售(租)或炒买炒卖墓穴作出了严格规定。安葬2人(含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含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安葬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安葬多人遗体的合葬墓穴,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划定了禁葬区和火葬区范围。

禁葬区范围:

(一)各类道路沿线:黔张常铁路、龙吉高速、桑龙高速、209国道(团结桥经茨岩塘镇至龙永界)、242国道(团结桥经茅坪乡至龙永界)、353国道(龙桑界经茨岩塘镇至湘鄂情大桥)、255省道(茅坪乡经洗车河镇至里耶镇)、256省道(石牌镇经洗洛镇至里耶镇)、309省道(农车镇大河经红岩溪、茅坪、召市至火岩岔路口)、526省道(靛房经苗市至贾市止于塘口)、农车至洗车公路和其他主要道路沿途两侧可视范围内。

(二)重要河库:酉水河、果利河、乌鸦河、捞车河、洗车河、猛西河、靛房河、贾市河、汝池河、猛必河、茄佗河、皮渡河、长潭河、卧龙水库、贾坝水库、湾塘水库、龙潭河水库、落水洞电站等河库两侧及周边可视范围内。

(三)城市规划及居民区:县城规划区及全县所有居民区。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里耶古城景区、惹巴拉景区、太平山景区、乌龙山大峡谷景区、洛塔地质公园景区等旅游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

(五)重点产业示范区。

(六)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的核心区。

(七)全县范围内的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坡度25°以下的耕地。

火葬区范围:

龙山县城区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现阶段划定为:(原民安街道、原华塘街道、原新城街道、原石羔镇。

3.《实施办法》就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必须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含外来人员在本县火葬区死亡的,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籍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由殡葬专用车辆运送);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的除外。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联系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明确规定了遗体由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接运,禁止殡葬服务单位和丧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禁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明确规定了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县公安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

明确规定了无人认领尸体相关处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占道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

明确规定了殡葬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搞好安全、卫生工作,办理好丧主委托的祭奠、安葬等殡葬服务事宜。

明确规定了按规定进行集中治丧、火化、火葬,实行生态安葬的给予惠民殡葬奖补,详见《龙山县惠民殡葬奖补实施细则(修订版)》。县城市殡仪馆对火葬区范围内遗体免费接运。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的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自愿实行“两集中一统一”的,其遗体接运、存放(冷藏)、火化、骨灰安放(安葬)实行免费,并提供简易骨灰盒1个。在县城市殡仪馆集中治丧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治丧倡导3天期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贫困重点优抚对象、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等对象免收悼念厅租赁费用;普通群众减半收取悼念厅租赁费用。超出倡导期治丧的,不享受悼念厅租赁费用减免,并根据治丧时间按政府定价收取悼念厅租赁费用,对丧者家属集中治丧的一次性补助减半。在县城市殡仪馆集中治丧,实行火化火葬,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火化火葬补助2000元;集中安葬入县城公墓山或所属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其需要收费的墓位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补助2000元。非火葬区的公民自愿火化火葬的免火化费,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火化火葬补助2000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并采取树葬、花葬、壁葬、抛撒骨灰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丧者家属一次性生态安葬补助3000元,骨灰寄存在县城市殡仪馆的,免收前3年寄存费。墓主或其家属按规定时限登记在册的“活人墓”,自行拆除平毁后,墓主去世后需要安葬时,按程序在县城公墓山或所属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免费置换基本火葬墓穴,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第五条墓位费减免政策;棺木交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处理的,补助1500元/棺,并免费提供简易骨灰盒1个。

明确规定了符合申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的公民死亡后,其家属在领取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时,需提供殡葬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办理。

4.《实施办法》对丧葬用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丧葬用品的种类和制造、销售范围;明确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

5.《实施办法》对殡葬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丧主在殡葬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项殡葬法规,并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凡是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实施办法》就附则中涉及的特殊群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明确了中央、省、州属驻县单位及个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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