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0 10:32:52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龙山县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杜绝火灾隐患发生,减少环境噪音污染及大气污染,为居民提供一个清洁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龙山县公安局组织起草《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和城乡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二、制定目的

(一)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有害气体以及噪音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限制时间、限制地点、规范燃放有助于提高县城区空气质量。

(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合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随着县城区的规划建设的扩大,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需要对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进行调整。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主要内容

本通告明确了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场所、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县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二,除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场所,其它区域可以燃放。

同时规定了违反通告的法律责任以及报警电话,任何违反《通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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