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湘西自治州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湘西自治州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9 11:50:12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湘西自治州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05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湘西自治州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规范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公开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应根据《条例》规定公开的范围,及时主动公开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其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准确公开。

 

二、发布协调制度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对该政府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由加工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该政府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对外贸易公共信息、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发布权限、期限执行。

 

(三)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有关行政机关发送《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附件1)和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建议。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按相应的工作程序公开发布;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派专人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政府信息涉及的行政机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该领域的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受理,谁保存、谁受理”的原则,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

 

(三)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由申请人填写《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2);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由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作好记录,代填写《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四)申请答复。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申请人要求,分别作出以下答复:

 

1、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对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填写要素不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五)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必须经本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或本行政机关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费和减免。行政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申请人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各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保密审查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制作、保存和发布政府信息。

 

(二)保密审查程序。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的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实质内容审查。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保存的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该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1)凡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和标注有“内部文件、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保密事项,不得公开;

 

2)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自行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3)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在未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前,制作、获取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要先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三)保密审查责任。对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发布后,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由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但相关行政机关未认真履行审查责任,发布后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负主要责任,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次要责任。

 

五、查阅制度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指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查阅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机制。

 

1、在显著位置设置“×××人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标志,摆放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2、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文本查阅、打印、复印等服务;

 

3、建立完善查阅受理、查阅登记、资料保管等工作制度;

 

4、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年度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见附件345):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的措施和公开的重点;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和各分类信息数量;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及数量;

 

4)政府门户网站及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询方式及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全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件数;

 

2)全年已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件数;

 

3)全年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件数。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的情况。

 

1)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的事由、结果及件数;

 

2)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诉讼的事由、结果及件数。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督查中指出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公开监督员和社会评议反映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改进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4)本行政机关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发布时限方式

 

次年3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七、社会评议制度

 

(一)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公开监督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依照《条例》规定,主要评议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3、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社会评议。州人民政府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社会评议。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机关违反本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的,依照《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九、附则

 

(一)教育、医疗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

 

  2、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

 

  4、湘西自治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统计表

 

  5、湘西自治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统计表

 

 

 

 

湘西自治州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州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和中央、省在州单位的考核;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省、州在县市单位的考核;州、县市公用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公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核。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市、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行风评议及绩效评估内容。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政务公开组织机构、责任落实以及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监督检查等情况,部门有政务公开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公开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将机构设置、重大决策、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建设项目、扶贫帮困、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人事任免、住房与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公开。各部门将许可审批事项、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指南、工作职责、重要工作动态等,以及本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财务收支、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福利发放和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将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监督措施及工作动态等进行公开。

 

(三)电子政务。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利用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在线办理、政民互动等情况。

 

(四)政务中心。按照“人进中心、事进中心、权进中心”的要求,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办事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和村便民服务室建设管理、办事提质等情况;未进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设立便民窗口、精简办事程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五)编制目录。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能够按照统一要求,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指南,目录样式新颖、分类科学、运行良好。

 

(六)制度建设。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内部公开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公开形式。采取政府(部门)网站、热线电话、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九)工作宣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规定》及《办法》等法规及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工作动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十)资料管理。政务公开有关文件、材料等整理、立卷、归档。

 

(十一)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于本年末或次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通过中国湘西网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测评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组的考核结果及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办等部门提供的日常检查情况综合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由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好自查自检工作,被考核县市、州直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形成书面迎检材料。

 

(三)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中国湘西网”和《团结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考核不合格,不认真整改的县市及部门,视情节取消年度相应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各级考核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本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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