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法院:订婚后又解除婚约 10.1万元彩礼该不该退?

龙山法院:订婚后又解除婚约 10.1万元彩礼该不该退?

来源:龙山法院 作者:向明 曹天宇 龚平波 发布时间:2024-06-03 15:25:03 字体大小:

两姓联姻,本是喜事,然而订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婚礼未办,结婚证未领,最终双方解除婚约,彩礼该退还吗?近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召市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这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王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短暂相处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定亲仪式,王某给对方彩礼礼金48000元,并为其购买了价值53000元的“五金”首饰。定亲后双方交往了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遂解除了婚约。双方因返还彩礼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召市法庭受理该案后,认为其涉及彩礼问题,处理不好不仅影响两家关系,还不利于弘扬文明婚嫁新风。本着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在开庭当日庭前准备阶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伊始,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王某认为,彩礼是用于双方结婚,既然双方未能如愿结成连理,女方理应退还全部彩礼;罗某认为,双方未能结婚并非自己一方原因,且彩礼已在准备婚姻时有所消耗,不愿退还彩礼。办案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入手,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综合彩礼的使用及消耗等因素进行温情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并结合调解工作的案例和经验,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讲解了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形。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反复劝说下,王某与罗某愿意各退一步,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罗某返还彩礼60000元,该案件得以顺利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一种礼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给付彩礼后却未能结婚的情况。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应当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并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家庭矛盾的根源往往不是单一的事件,而是由多种因素累积而成。召市法庭在调解此类家事纠纷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注重发挥调解工作灵活性、高效性的优势,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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