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资金不足,要破解民族地区融资“瓶颈”,亟待国家对民族地区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一、当前民族地区金融政策支持弱化的突出问题
(一)信贷资金供应严重不足。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调整信贷政策,业务经营重点向发达地区战略转移,造成民族地区金融支持弱化。一是县级金融机构收缩,基层营业网点大量撤并。如湘西州各商业银行下设的机构网点由2003年的111个锐减至2007年的65个,减幅达41%,造成金融信贷服务载体严重不足。二是授信和贷款审批权限全面上收或大幅调减。如龙山县,建设银行的公司授信审批权限大部分上收至省分行,少量低风险信贷由州分行审批;农业银行贷款审批权限仅限200万元以内的质押贷款。三是贷款投放规模偏小。近几年,龙山工行长期停贷,邮政储蓄银行刚起步,农发行受政策性业务范围所限信贷支持不大,全县95%以上的贷款投放量集中在信用联社。“僧多粥少”、信贷资金供应严重不足的难题始终难以解决。
(二)金融机构资金上存造成信贷资金外流严重。近年来,本地金融机构吸纳的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派生存款大量通过资金上存、对外投资等渠道不断外流,情况越来越严重。2008年,湘西州非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存款净增额占整个地区存款余额的51%,达到11亿元,但这巨额资金大多被从湘西抽走,没有回流。2008年末,全州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36.3亿元,贷款余额106.9亿元,存贷差达129.4亿元,湘西州龙山县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30.372亿元,贷款余额12.74亿元,存贷差达17.63亿元。
(三)金融优惠政策明显不足。民族地区唯一实际享受民族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政策,但效果并不明显。一是商业化银行经营目标与优惠政策相错位。政策规定只有工、农、建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对“两民”企业发放的贷款才能享受贷款利差补贴。实际上各银行以完成全年赢利和风险控制为目标,普遍奉行“抓大放小”战略。因民族地区多为基础差、底子薄的中小企业,缺乏足额有效的资产抵押,难以达到商业银行授信和贷款的高要求。二是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融资主要平台,却未纳入政策范畴。以龙山县为例,2001—2008年发放贷款26.2亿元,占全县发放贷款总量的95%,其中中小工业企业贷款4.7亿元,均没有享受到贷款优惠政策。三是优惠政策调整滞后。1991年来,国家对民贸企业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执行2.88%贴息率,但在2007年贷款利率大幅上调时并没有进行相应调整,优惠效果弱化。同时,“两民”企业生产周期一般为1-3年,而优惠贷款期限仅限一年,造成企业生产周期与政策扶持期限不匹配。
(四)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明显滞后。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也是造成金融机构放贷谨慎的重要原因。目前很多民族地区尚未建立金融担保公司或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过小。国家银监总局下发关于担保机构的风险提示文件,要求严格审查担保机构资质,并要求其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面临过高的准入条件,金融担保公司成立很难,担保业务更无从谈起。
二、对加大民族地区金融支持政策的建议
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要坚持政策性扶持与商业性投入相结合,以政策性扶持为主的原则。
(一)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一要建立完善社会诚信监督体制。政府要积极推动民族地区金融安全建设,全面规范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好债权方利益,以增强金融机构信贷信心。二要扩大民族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控管理权限。如总行对民族地区商业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的限额,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增加对以农村信用合作为主的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积极扶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三要适当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种类。放松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以及担保机构的增加。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四要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通过政策性银行立法来解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筹资来源和机构分设问题,鼓励农发行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的信贷投入。五要规范和合理引导民间投资。通过制定实施优惠税率、优惠贷款利率或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政府鼓励成立投资公司,逐步将大量民间投资“体外资金”纳入投资公司“体内循环”,使之成为重要资金来源。
(二)实施倾斜性的金融货币政策。一是实行优惠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允许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在规定的基准利率浮动范围内适度提高储蓄利率,扩大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对民族地区省级分行在系统资金往来利率和期限上实行比发达地区更加优惠的政策。二是实行较低的贴现率政策。放宽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提高再贷款规模和再贴现限额,增加基础货币供给。对金融机构出现的临时性、季节性资金缺口,应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三是实行差别准备金政策。降低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增加其可用信贷资金。运用差别准备金率杠杆限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减少资金外流。
(三)实施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管理政策。一是放宽贷款规模限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由商业银行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增加授权授信额度。如湘西州,上级行可把200万元以内的公司业务及50万元以内的个人业务授信和贷款审批权转授给县级支行。二是放宽信贷客户市场准入。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担保条件等的市场准入,解除企业贷款难“瓶颈”。三是放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适当提高存贷款比例。金融机构组织的存款资金应优先用于当地,当年上存系统资金应与新放贷款适当挂钩。特别是要扩大邮政储蓄支农资金比例。四是放宽民族地区资本市场。优先支持资源性企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允许设立民族地区开发基金,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增加贴息额,减免税费,增强对外部投资的吸引力。同时,建立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必要条件和风险屏障。
(四)完善金融机构服务功能。一是增加服务产品种类。加大开办贷款额度不大、准入条件相对宽松、办贷流程简单快捷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扩大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二是提高服务手段。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实行区域间的差别利率,扩大贷款利率下浮的上限。积极推广商务卡、POS机及网上银行业务。三是改进服务方式。由单一化金融服务向一站式服务转变,坚持廉洁办贷和办事公开,杜绝违规放贷。坚持依法收贷,制止逃废债行为,维护银行债权利益。
(责任编辑:唐荣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