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支持和参与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是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发挥投资评审工作在预算管理中的作用,使评审工作成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全面推行项目预算评审、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深化财政改革的客观要求。为了着力推进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克服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结合评审管理工作的实际就如何开展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 科学的认识、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
(一) 财政评审主体的历史沿革
财政投资评审源于1954年9月政务院第224次政务会议,该会批准在财政部系统内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主要职责:保证基建资金的及时供应和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推行经济核算,降低工程成本,为国家节约资金。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结算、检查和监督的专项工作。1979年建设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国务院直属单位,受财政部授权和委托,代行财政职能,主要办理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地质勘探等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1983年建设银行由国务院直属单位改为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改革后职能不变,仍代行财政职能,继续办理基本建设相关业务。1994年国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相继改革,建设银行由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转化为国有商业银行。由此财政部发文《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通知》,并于9月1日成立了基本建设司。1998年财政部开始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为对基建项目评审的专职机构,并于1999年5月8日正式成立,随后全国各地财政部门纷纷成立了财政评审机构。2001年10月21日,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财政部发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2月31日,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财政部发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10月14日,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财政部发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财政评审的职能定位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制度管理"和"技术管理"的结合体,是细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是财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是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的最佳选择。
二、 正确的处理财政评审内外关系
(一) 财政投资评审与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固有的内在链条或必要环节,不仅仅是财政部门内部各预算管理机构的 职能延伸和扩展”(张少春),更是延伸和扩展后的“集合体”,统一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支出的合理性、执行的绩效性等进行评审,为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和高效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它和财政内设的各个部门预算管理股室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共同作用、和谐共进的关系。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涉及到哪里,财政评审就要延伸到哪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要侧重于专业技术管理手段的应用,而部门预算管理股室侧重于制度和政策管理手段的应用,共同支撑和实现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目标。但是,在工作指导和具体工作中,财政评审中心应突出部门预算管理股室的智囊、参谋和助手角色。
(二) 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之间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侧重于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绩效的量化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抉择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则主要侧重于对被检查单位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定性评判和检查审定,并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或处罚。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监督以及其他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之间,不管机构性质如何界定,在机构设置上都是并列的、平行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复。
(三) 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关系。财政作为管理部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两者分别以《预算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环节,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必须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政府审计不仅可以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进行审计,所有的被评审事项,乃至整个财政管理活动,都应当是被审计对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或评审报告,不管其权威性和影响力有多大,只能是财政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能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依据,根本不能、也不可能取代政府审计,更无权拒绝政府审计。同样,审计部门行使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不能等同和替代财政的管理职能。总之,财政评审和审计都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职能方面的侧重各有不同,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审计是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侧重于事后审计和财务审计,是政府监督部门。因此,可以简单的说,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审计是两个概念、两个范畴,尽管有时可能或必须同时对同一项目行使职能,但两者之间完全不存在替代、对立关系,完全是两个部门的两种职能。
(四)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不少人对财政投资评审不了解,有把评审看成评估的,有把评审看成监督的,有把评审看成审计的,有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同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定位认识不清,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开展,是极为不利的。社会中介机构与财政投资评审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自身收益或利润的最大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则不同,决不是、也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财政投资评审代表的是政府和纳税人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的是政府管理职能,是一种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和性能化行为。财政投资评审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是聘用和被聘用的关系,决不是、也不应当是委托代理关系。当评审人员和技术力量不足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而且应当花钱购买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但任何一个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都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全过程实行监管,不应当也不能简单地一托了之,由社会中介机构去独立评审。
(五)财政投资评审的结果,审增与审减的关系。财政投资评审是公共财政的评审,而不是市场化和营利性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强调节省、节约、节支或审减资金,是必要的,但必须突出和强调财政投资评审的“公共性、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规划性、合理性”。在评审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本着有利于预算管理、有利于公共财政、有利于经济社会事业科学发展和可持速发展的原则,在加强与被评审单位沟通,充分听取被评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指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有理有据地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方法和建设性意见建议,始终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科学评审观,该审减的审减,该审增的审增。
三、 建立科学的财政评审机制
(一)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机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投资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支出,需在公共财政管理框架下进行。随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凸现,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项目支出预算编审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需要尽快建立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机制,通过明确评审程序,界定评审范围,理顺财政内部关系等措施,对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项目预算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使财政评审成为预算审核的重要手段,成为财政预算管理的必要环节,最终实现财政评审服务部门预算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但是,长期以来,财政部门未能有效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基本上是项目主管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事后被动应对,根据概算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这样大大削弱了财政对投资支出的预算控制作用。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投资管理职能,切实行使预算评审管理职能,对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投资政策,投资金额是否准确合理等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将其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是否对预算额度进行调整的意见,形成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评审机制,扭转财政部门只能事后被动,而不能事前"防患未然"的局面。
(二)财政投资项目支出评审机制。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效控制项目高估冒算、超概算等问题,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非常有效的措施。财政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对象多且分散,为避免资金超拨或欠拨现象的发生,确保每笔支出的真实、准确、合理、安全。迫切需要建立实施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评审机制。通过勘查项目现场,核查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审,及时制止不合理变更商洽或协议的发生,为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同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共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财政评审的法规政策机制。基于将财政评审定位于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个前提和基础,财政评审作为一种政府性的行政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具体的相关政策法规,这样,才能使财政评审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真正走上依法评审、刚性评审、权威评审和规范评审的路子。现有的财政评审依据,根源于《预算法》,起始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但缺乏直接性、可操作性,这需要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财政评审实际,制定地方性财政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事业健康发展和机构队伍建设。
(四)专家库评审机制。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选择具有较高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并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能够胜任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开放选择、统一条件、网络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建立和管理使用专家库。
(编辑:魏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