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州环查(扣)字〔2023〕4号

州环查(扣)字〔2023〕4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2 17:45:00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龙山县利源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940648828

地址:湖南省龙山县兴隆街乡兴隆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渊

查,你公司2023年6月8日在线监控站房内数采仪COD量程设置为0-33mg/L,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查封自动监控相关设备(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10日,以就地查封方式,存放于你公司自动监控站房。查封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清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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