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

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0 15:00:31 字体大小: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

  第三条 由本单位和其它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十条 发布重要的信息数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 审核及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经批准实施的《吴桥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局机关各股室所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由局机关各股室所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全局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局有关科室、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拟发布信息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保密局负责,在审查中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凡向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未经审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三)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如有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四)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在国际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五)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1.标有密级的文电、资料,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各股室、各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制作本股室、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2、按时上报本股室、本单位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3、对本股室、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4、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务信息情况;

    5、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股室、单位,由局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股室、单位,按照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政治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局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泄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泄漏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超过规定期限未对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答复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向行政机关申诉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作出的书面答复应明确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泄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泄漏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向申诉人赔礼道歉,责令公开更正已公开的信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行为的,责令有关人员按规定提供申诉人申请提供的政府公开信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超过规定期限未对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答复行为的,责令有关人员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作出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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