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17:08:43 字体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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