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咨询、投诉方式:0743 6222210
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部门名称 |
龙山县人民政府 |
部门名称 |
花垣县人民法院 |
部门地址 |
龙山县民安街道建设路16号 |
部门地址 |
花垣县边城大道旁 |
部门电话 |
0743-6260215 |
部门电话 |
0743-7211707 |
网 址 |
www.xxls.gov.cn |
网 址 |
http://xxhyfy.chinacourt.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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