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龙)城罚决字〔2023〕59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龙山县****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9P0E),法人代表:马**,男,回族,家住湖南省龙山县兴隆街道白岩洞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3130198******31X。
受委托人:车*,男,汉族,家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望水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22827198******217。
2023年8月18日,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关于“龙山县第四幼儿园”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函:龙自然资函〔2023〕44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45分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原植保植检站“龙山县第四幼儿园”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且经浙江海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现场测绘:该项目共有1栋教学综合楼,层数为三层,实际总建筑面积5272.99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证号为:湘(2021)龙山县不动产权第0019359号,划拨用地,使用权面积为4712平方米;于2021年1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龙自然资建字第〔2021〕3号,审批建设规模为5227.45平方米。你公司于2020年8月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山县第四、五、六幼儿园合并建设的批复:龙发改社会〔2020〕265号。
该项目现已全部完工,根据房产、宗地测绘,共有1栋教学综合楼,实际总建筑面积为5272.99平方米,规划部门审批总建设规模为5227.45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审批面积45.54平方米。该项目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特将有关情况函告我局,依法处置。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有规划函、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办证材料为证。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给你公司送达了湘(龙)城罚先告字〔2023〕590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湘(龙)城罚听告字〔2023〕5908号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超规划建设项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经局机关负责人及法制审核人员集中讨论,决定给予你公司违法建筑按工程造价5.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叁佰陆拾伍元柒角整(45.54平方米×3340元/平方米×5.5%=8365.7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中队办公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