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
通 知
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4]12号)、《湘西自治州民政局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州民发[2024]7号)文件,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明确2024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县级指导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为70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2024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县级指导标准为5400元/年。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县级指导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2024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县级指导标准为10920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县级指导标准为7020元/年。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别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测算安排照料护理费,2024年,我县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分别为155元/月、258.4元/月、516.7元/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分别提高至300元/月、900元/月、1800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150元/月。
(二)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4年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16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四、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