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湘西天然气管道支干线项目(龙山-花垣段)(龙山段)征收土地公告
大湘西天然气管道支干线项目(龙山-花垣段)(龙山段)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22〕5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湘政地〔2024〕0148号。
批准时间:2024年1月5日。
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龙山县桂塘镇明溪村、内溪乡沙湖村、咱果乡王家村。用地总面积0.5093公顷,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前土地用途
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分别为0.4825公顷(其中林地0.4825公顷)和0.0268公顷。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该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22〕5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并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被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后,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