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龙山县2024年第十批次用地建设项目 征收土地公告
龙山县2024年第十批次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22〕5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湘政地〔2025〕0064号。
批准时间:2025年1月12日。
批准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龙山县华塘街道留繁社区、民安街道春景社区、兴隆街道望城社区和新城社区。用地总面积1.0040公顷,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前土地用途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农用地面积为0.6507公顷(其中水田0.2191公顷、旱地0.1448公顷、林地0.2474公顷),未利用地面积为0.029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0.3239公顷。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该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22〕5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并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被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后,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当事人不服征地批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