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诊断) 书 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诊断) 书 办理流程的通知
县属各级医疗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 合服务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 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 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 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 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室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共 龙山县委办公室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规范村级组 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 (龙办〔 2023〕 27 号)文件有关规定,有关人口死亡的书面证明资料不应由村(社区)出具。按照便民、严谨、规范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 范全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办 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的签发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急救途中死亡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的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 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 疗过程中死亡),按照“谁诊治,谁出具”的原则, 由诊治医生作 出诊断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并签名,死者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后, 由办理人持死者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及 复印件办理《死亡证》,由诊治医院签发。
2、死亡原因不明的,诊治医生须将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 者生前的症状 、体征、 既往史、诊治经过等情况记录在《死亡 证》第一联的调查记录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3、在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的情况下, 由院前急救医生负责 填写《死亡证》,加盖填写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经院前急救 抢救,但到达医院时已死亡的情况下, 由医疗机构接诊医生填写 《死亡证》,由院前急救医生提供诊治记录。
4、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 员 (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二)在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
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 由死者家属或 近亲属提出申请, 由本辖区村(居)委会协同乡镇(街道)卫生 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入户调查 , 由调查的医生填写《死亡证》。
(三)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 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 正常死亡者, 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 医师签发《死 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 由公安司法部门按 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死亡证》办理程序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急救途中死亡
由死者家属或近亲属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 口本 、死者生前病历府, 到救治 (出诊)医疗机构办理《死亡 证》。
(二)在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
由死者家属或近亲属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 口本、死者生前病历本及其复印件, 到死者现居住地所属乡镇 (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卫 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根据情况进行核 查,在死者火化或下葬(尚未实行火化区域)前完成核查并向申请 人出具《死亡证》。
(三)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 定及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指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的临床医生签发《死亡证》,并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死亡证》,在《死亡证》签发后 15 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根本死因、编码和网络报告。
(二)在核查时,确保核查材料和有关情况客观、真实。
(三)公安派出所民警、 乡镇(街道) 民政员、村(社区)和乡 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卫生院或村(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提供在家死亡人员(含新生儿死亡)相关信息, 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