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塘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华塘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本街道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1.3.4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3.5 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1.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湖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
1.5.1 自然灾害。本街道自然灾害主要有:洪涝干旱、冰雹、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等。由于气象因素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加之人类活动的影响增多,较常发生暴雨和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春旱、伏旱、秋风、凝冻、倒春寒时有发生,冬、春季易形成浓雾天气,春季森林火灾频发,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危害。
1.5.2 事故灾难。本县事故灾难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建筑施工、公众集聚场所、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随着经济的发展,本街道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特别是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街道卫生基础设施缺乏,防疫防治体系薄弱,传染病发病率较高;一旦发生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传染病,有效控制难度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5.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本街道经济基础薄弱,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较多。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爆炸、投毒、杀人、绑架等恶性暴力犯罪,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1.6 适用范围
本街道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1.7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影响范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四个级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华塘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是全街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责,由街道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组成11个专门指挥机构;街道各专门指挥机构组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1.2 街道应急委主任由街道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街道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街道财政所、派出所、民政办、国土所、卫生院、社会事务服务站、农技和农村经济合作服务站、规划环保和水利站、林业站和安监站负责人担任。
2.1.3 街道应急委的主要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街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决定组成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街道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门指挥机构;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县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在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负责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4 街道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应急办),设在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职责:负责街道应急委日常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街道应急委提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议,执行街道应急委决定;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负责全街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2.1.5 街道应急委聘请有关专业技术员组成街道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街道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 按照街道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以下各专门指挥机构负责本街道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街道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站;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规划环保和水利站;
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所;
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街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林业站;
街道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农技和农村经济合作站;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安监站;
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街道卫生院;
街道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街道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指挥部、街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街道公安派出所;
2.1.7 各专门指挥机构及办公室职责详见各专题(子)预案,图一、华塘街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图
街道党工委
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各专门指挥机构
街道应急办
专家咨询委员会
现场指挥部
现
场
处
置
工
作
组
2.2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街道政府全体干部职工、各社区、区域内各工作部门全体干部职工、预备役人员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3.1.1 整合全街道政府值班信息系统和公安、卫生、气象、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监管、林业、国土资源、民政、畜牧、电力、通信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依托“华塘街道政府网站”,建立“华塘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街道应急信息系统),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
3.1.2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应通过街道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街道应急信息系统,联接街道、社区两级应急办和县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街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 信息处理
3.2.1 街道应急办负责向街道党工委上报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街道应急委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社区应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3.2.2街道各专门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社区应在1小时内及时将信息报至街道应急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需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的,街道应急办应在接报后2个小时内上报;需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报送。
3.2.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各级应急办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相关情况,并报街道领导周知。
3.2.5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街道行政区域外的应急处置时应通报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事件,街道及时通报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较大和一般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2.6 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需逐级向各级人民政府直至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过常规信息监测、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信息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准确监测和及时报送工作。
4.1.1 常规信息监测与报告。防汛、国土资源、农林牧、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是按职责监测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主管部门。以上各主管部门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1.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控与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各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重点信息监控点,监测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时,应立即将信息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办。
4.1.3 突发公共事件公众信息的接警与报告。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本级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4.2 预警
4.2.1 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要部门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本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4.2.2 预测、预警系统。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和预测、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研判、预警、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4.3.1 预警级别的确定,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4.3.2 预警的发布。本街道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红色和橙色预警信号由街道按程序上报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由街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由街道应急委报经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发布。
5·基本应急
5.1 分级响应
5.1.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街道应急委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街道有关专题(子)预案,由街道各专门指挥机构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各社区应急预案处置,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供帮助。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街道应急委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1.2 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街道要及时与相关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街道外发生涉及本县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视具体情况,由街道相关部门或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有关应急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5.2 基本应急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应急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办立即向应急委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委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图二、招堤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基本应急程序
事件发生
接 警
警情判断、响应级别
应急启动(现场指挥部成立、人员到位、应急资源调配)
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善后处理、专家技术组)
事态控制
应急结束(发布应急结束命令、解除解除警戒、队伍撤离、提交处置报告)
后期处理
先期处理
通报相关部门
扩大应急
申请增援
5.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3.1 先期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社区应积极组织动员事件责任单位和事发地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减少损失,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街道应急办。街道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社区及有关部门联系,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及时将本级应急委处置事件的决策传达事发地居委会有关部门。
5.3.2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街道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街道应急委研究决定。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由街道应急委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名称、设置地点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
5.3.3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由街道有关领导和事发地社区、街道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街道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街道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5.3.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街道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街道应急委报告;组织指挥派出所、卫生、防疫、民政、物资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保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5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及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街道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社区党支部负责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武装部、派出所民警、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派出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街道卫生院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街道民政部门和各社区两委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街道综治办和各社区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街道党政办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街道事处及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专业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5.3.6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事件现场;听取事发地社区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业技术人员意见;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5.3.7 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业技术人员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并进行综合评选,确保处置工作的科学、合理、有效。
5.4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4.1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街道各专门指挥机构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发地社区配合。
5.4.2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街道应急办与相关专门指挥机构及事发社区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向街道应急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传达街道应急委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
5.5 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街道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街道应急委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当事态特别严重,街道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由街道应急委决定,并报街道党工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街道名义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本街道应急处置或扩大应急。
5.6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处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相关信息;报请县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情况。
5.7 应急结束
5.7.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街道应急委主任报告,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街道应急委主任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街道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7.2 现场指挥部指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社区或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在2周内向街道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安置。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造成的后果,事发地社区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
6.1.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包括化学、病原微生物污染),由事发地社区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1.3 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6.1.4 恢复重建。事发地社区或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2 救助
6.2.1 政府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公安、农林牧、水利、安监、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6.2.2 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2.3 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损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2.4 社会心理援助。由街道卫生院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救助专业人才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街道卫生院聘请心理咨询专业技术人才,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
6. 3 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大力宣传参保意义,扩展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6. 4 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社区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形成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7.1.1 公安派出所、卫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水利站、农技和农村经济合作服务站、综治办等应急任务较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队伍或预备应急队伍。发挥全体干部职工、预备役部队和农村党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1 各专业队伍组建部门每年定期向街道应急办报告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训练、执勤情况,重大变更及时报告备案。
7.2 通信保障
7.2.1 报请县电信、联通等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多手段、多路由、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置的管理。
7.2.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必要时,请求调动全县通信资源,或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党、政、军等重要场所的通信。
7.3 交通运输保障
7.3.1 报告县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通方案,公路、码头、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3.2 报告县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报告县卫生部门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并负责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7.4.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 治安保障
7.5.1 街道派出所和综治办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制定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和行动措施。
7.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 资金保障
7.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6.2 加强应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7.7 物资保障
7.7.1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要应急物资储备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党政办、民政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7.7.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需要,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管部门可依法征用处置所需物资。
7.8 保障数据库建设
7.8.1 应急处置各职能部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7.8.2 报请县交通局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
7.8.3 街道卫生院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
7.8.4 建立数据库的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并上报街道应急办。
7.9 社会动员保障
街道、社区两级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7.10 其他保障
7.10.1 报请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人防办规划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现有的避难场所、防护工程,要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7.10.2 报请县科技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科研工作。
8·宣传、培训和教育
各社区和相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计划,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危机的心理承受能力。
8.1 公众宣传教育
报请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有关常识;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常识。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8.2 演练
街道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乡镇(街道)、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的实施;各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装备,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9·附 则
9.1 奖惩
9.1.1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街道或有关单位和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备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9.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了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街道组织制订和实施,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及其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应依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专题(子)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报街道审批或备案。
9.2.2 各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两级预案体系。
9.2.3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