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茅坪乡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乡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专班
召集人:吴顺吉(党委书记)
孙本键(乡长、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召集人:杨咏多(副乡长、野外用火管理主要负责人)
成 员:彭华侨 派出所所长
严 杰 林业站站长
梁 苹 应急办主任
向伯年 专职消防队队长
12各村党支部书记
二、管理内容
第一条 距离林区30米范围之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用火申请一律不批。经上级部门批准,科学性勘察、民生工程等用火除外。
第二条 需要从事农工业生产生活作业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1-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用火申请,由村委会指派村委干部到申请用火点进行用火信息初步审核,经初步审核符合用火条件的,做好登记,方可用火。
第三条 需要进行产业开荒生产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1-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用火申请,由所在地村委会向上级乡政府报告,乡政府指派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应急办工作人员到申请用火点核实,经审核符合用火条件的,做好登记,方可用火。
第三条 申请人(单位)经批准可进行用火的,要严格按照批准事项进行用火作业,不得擅自在批准事项外进行其它用火行为;不按照批准事项进行用火的,视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第四条 申请人(单位)经批准进行用火时,要事先准备灭火工具(打火把、灭火器等),做好防范措施,并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用火时必须要有护林员和包片村干部在场监管,监管人员要再次检查用火点是否符合用火申请批准事项,经检查符合批准事项后,方可准许申请人(单位)用火。申请人(单位)和监管人员要直至用火点火势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凡未申请用火或申请后但未得到批准用火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村委会、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应急办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野外用火申请的初核、复核、审批管理工作,并进行备案。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对野外用火申请审核工作把关不严,对不符合用火标准但批准用火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纪检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