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内溪乡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内溪乡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5 14:04:56 字体大小:

内溪乡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一、一孩生育证的发放

   一孩生育证不是生育许可证,仅是所生育子女孩次的证明,发放一孩生育证是登记备案。合法结婚无子女的夫妻,从怀孕后到生育前的任何一段时间内,只需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即可。发放程序:①村(居)专干发放生育证登记表。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②夫妻双方将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结婚证(属离婚的还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③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妊娠情况;④村(居)专干15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妊娠登记情况;⑤乡镇(街道)登记备案,并在接到单位或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15日内填发一孩《生育证》;⑥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将一孩《生育证》送给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发放程序

符合再生育子女的实质条件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办理再生育申请。发放程序:①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到女方(因婚嫁定居于男方的,到男方)工作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填写《再生育子女生育证审批表》,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②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③村(居)委会将再生育审批表、结婚证(属离婚的还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生育、收养、鉴定等)、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④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县级计生部门,⑤由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⑥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再生育申请一经审定,其再生育审批表应复制一份存女方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一)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现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均为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的,再婚后双方均可以申领;一方直接抚养的,直接抚养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8)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二)光荣证申领程序

(1)申请。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及复印件;夫妻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张;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初审。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并由受理申请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在15日内报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3)审核发证。乡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1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当前,有些区县市要求一孩结扎后才给办证)。

(三)《生育证》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女方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村(居)委会初审并核查婚、育情况后张榜公布(办理时限当天)。

(3)乡(镇)计生办审核材料。

(4)《一胎生育证》和双方都是农民且只生一女的《再生一胎证》审批发证。(办理时限5天)。其它情况的再生一胎证进一步核查,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发证。

(四)办理生育证需提供的证件

   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孕检证明和1张女方照片。

  《条例》第15条第1项的对象:州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通知书。

  《条例》第15条第2项的对象:县级人口计生局同意收养的证明。

  《条例》第15条第3项的对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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