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卫健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4 11:00:00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龙山县卫生监督执法实际,现将《湘西自治州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公示如下: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2年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免罚轻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2〕1号)的精神,根据州司法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州司发〔2022〕11号)的意见,我委结合卫生监督执法实际,现将制定的《2022年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免罚轻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员会

                                       2022年6月15日

   

附件2022年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序号

免罚轻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



1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违法行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4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5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8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9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1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14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1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按照《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予以裁量



16

用人单位未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差值在10%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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